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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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顺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安妮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如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依据本判决第一项所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78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