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顺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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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顺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安妮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如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依据本判决第一项所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78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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