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717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以2941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8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7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