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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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贷款本金47830.28元,利息1311.79元(利息中含罚息49.33元,截止至2019年5月5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逾期贷款的罚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后加收50%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255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