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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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99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59955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计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为63385.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 4 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8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40元,保全费2020元,两项共计5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14元、被告***负担47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88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