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7809.58元并支付该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7809.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返还原告***资金99728元,并给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99728元为基数分段计算,1.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项清偿完毕时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081元,公告费1050元,保全费2780,合计119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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