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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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嘉荫农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陈兆跃、锡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30,00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以5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给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直至二被告实际给付时止。 案件受理费9,3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兆跃、锡宏霞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书自规定履行最后一日起,申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