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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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违约起算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上述债务为下表所载各分项内容的合计: ? 未还本金(元) 违约起算日 11477.31 2019-03-052 1532.982019-03-05 32100 2019-03-054 6863.092019-03-05 二、驳回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元,保全费264元,由原告负担280元。被告***负担1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40元),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