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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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 威海运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10000元; 上述一、二项共计120000元,扣除已付的10000元,尚欠11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7876.69元﹝(69588.98元-10000元)×30%﹞;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1380元×30%);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1000元×30%);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5932.35元(19774.5元×30%);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1977.45元(6591.5元×30%);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2934.08元﹝253113.6元-110000元)×30%﹞; 上述三到八项共计69434.5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如采取转账付款,请将赔偿款及相应诉讼费付至原告***的指定账号(开户名:***,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崇明岛西路支行,账号:62×××78)。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56元(原案件受理费6712元,现系减半收取)、诉后鉴定费2080元,由原告***负担273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27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