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和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716号 原告***,住***。 被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统一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5803H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尚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系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住***。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承包了和政县南阳山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后被告张某挂靠甘肃大地劳务服务公司与被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签订了劳务协议,原告严某和被告张某的项目负责人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上有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第十三施工项目部的公章,工程结束后,被告张某尚欠原告工程款22160元,推拖未还。2019年原告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原告撤诉。因被告张某仍未还清工程款,遂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给付原告严某拖欠的工程款14000元,调解书生效后一次付清; 二、原告严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永录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德胜 书记员陈启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