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交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交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平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人民币2324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32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计2393元,由被告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