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交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交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平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人民币2324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32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计2393元,由被告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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