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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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

三、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武汉市武昌景深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的租金2,418元(5,374元×27/30×50%)及从2018年4月28日起按每月2,687元(5,374元×50%)标准计算至2018年8月16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武昌景深培训学校返还武汉市武昌景深培训学校已缴纳的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的租金5,374元(2×5,374元×50%);

五、驳回武汉市武昌景深培训学校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14,249元,由武汉市武昌景深培训学校负担14,100元,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24元,由武汉市武昌景深培训学校负担14,100元,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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