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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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13151.01元; 二、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代收原告***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一卡通预收款上交到相关部门;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原告***负担11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9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