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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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借款本金4,432,261.7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期内利息699,416.44元并偿付截至2020年8月14日的逾期利息288,401.53元(以各月逾期本金及利息之和为计算基数,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逐期累计计算)及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息之和5,131,678.23元为基数,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息); 三、若被告***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可与被告***、***协议,以其抵押的位于上海市江湾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591.1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3,295.5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