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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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7,438.0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最终取得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总额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9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