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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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朔城区燕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朔州市朔城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98839.99元及截至2020年5月10日的本金罚息193405.33元,并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 二、被告朔州市朔城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2941.75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上述债务后可向被告朔州市朔城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9元,由被告朔州市朔城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