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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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沙德尔马合苏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324,251.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6,207.71元,已减半收取3,103.86元(原告***已预交3,103.86元),由被告沙德尔马合苏提负担3,075.93元;有原告***负担27.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