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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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尤甫·吾守尔、热孜万古力·热合曼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 二、被告阿尤甫·吾守尔、热孜万古力·热合曼江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1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之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判决标的60,000元,占起诉标的68,775元的87.2%,案件受理费1,519.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阿尤甫·吾守尔、热孜万古力·热合曼承担其87.2%,即1,324.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12.8%,即19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