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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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借款利息8750元,2019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支付至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