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贝贝针织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博乐市阳光城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市阳光合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得尔棉纺股份有限公司
博乐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乐市阳光合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30,000,000元;

二、被告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乐市阳光合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6,483,750元【从2017年1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按年利率4.75%上浮30%计息,即:30,000,000×4.75%×(1+30%)×3.5年】,自2020年7月23日起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上浮30%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乐市阳光合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

四、被告新疆贝贝针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疆金得尔棉纺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被告***在3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博乐市阳光合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718.75元,由被告新疆斯立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贝贝针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得尔棉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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