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海南千景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
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南千景实业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止,以原告已付房款1480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30元(二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303元,由被告海南千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7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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