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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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满洋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展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口满洋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749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的利息为175000元,2019年8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74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9.94元、保全费10000元,合计33469.94元,由被告***、海口满洋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3469.94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