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谦瑜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青0105民初4058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海省

西宁市夏都俊园2号楼3单元3251室,身份证号

6301021904151211,联系电话189XX****XX;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和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就原告公司股权转让一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于2020年5月10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就青海谦瑜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的100%股权转让与被告,转让价格为15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日内,由被告即支付定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2020年5月10日被告给原告在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原告也将自己公司经营的健身俱乐部交付给被告开始经营。可是被告在后期,不但不按时履约交付转让钱款,甚至至今连定金也未能付清;还导致正在运营中的原告健身俱乐部,由于被告不按时缴付有关费用等被迫关门和停业,并且,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对停业一事一直不顾不问,导致了原告和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鉴于被告的这种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行为,为了不使公司的损失再继续扩大,原告只好通过多方努力后再次接手健身俱乐部,并让停业中的公司健身俱乐部,开始恢复经营和运行。

综上,被告的这种不负责任和肆意违约的行为,已经导致原告和被告前期所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原告只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按约定解除合同,并由,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能早日公正、公平的判决。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8月日

具状人:

2020年8月日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和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就原告公司股权转让一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于2020年5月10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就青海谦瑜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的100%股权转让与被告,转让价格为15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日内,由被告即支付定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2020年5月10日被告给原告在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原告也将自己公司经营的健身俱乐部交付给被告开始经营。可是被告在后期,不但不按时履约交付转让钱款,甚至至今连定金也未能付清;还导致正在运营中的原告健身俱乐部,由于被告不按时缴付有关费用等被迫关门和停业,并且,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对停业一事一直不顾不问,导致了原告和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鉴于被告的这种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行为,为了不使公司的损失再继续扩大,原告只好通过多方努力后再次接手健身俱乐部,并让停业中的公司健身俱乐部,开始恢复经营和运行。

综上,被告的这种不负责任和肆意违约的行为,已经导致原告和被告前期所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原告只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按约定解除合同,并由,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能早日公正、公平的判决。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有

2020年8月I0日

具状人:

2020年8月日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和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就原告公司股权转让一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于2020年5月10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就青海谦瑜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的100%股权转让与被告,转让价格为15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日内,由被告即支付定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2020年5月10日被告给原告在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原告也将自己公司经营的健身俱乐部交付给被告开始经营。可是被告在后期,不但不按时履约交付转让钱款,甚至至今连定金也未能付清;还导致正在运营中的原告健身俱乐部,由于被告不按时缴付有关费用等被迫关门和停业,并且,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对停业一事一直不顾不问,导致了原告和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鉴于被告的这种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行为,为了不使公司的损失再继续扩大,原告只好通过多方努力后再次接手健身俱乐部,并让停业中的公司健身俱乐部,开始恢复经营和运行。

综上,被告的这种不负责任和肆意违约的行为,已经导致原告和被告前期所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原告只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按约定解除合同,并由,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能早日公正、公平的判决。

***辩称,(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无争议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方证据),被告提交的(应诉方证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裁判理由)

(法条依据)

(裁判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金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母 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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