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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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君易合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君易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440000元。 二、被告***、贵州君易合贸易有限公司以前项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48元,由被告***、贵州君易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君易合贸易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