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君易合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君易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440000元。

二、被告***、贵州君易合贸易有限公司以前项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48元,由被告***、贵州君易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君易合贸易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15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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