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内蒙古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以6713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宗旭辉支付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损失;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4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宗旭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和; 三、撤销宗旭辉2019年12月23日向首地公司出具的储藏间承诺书中第6条,即:“如由于非开发商原因导致地下室不能作为储物间继续使用或需要提前收回时,本人承诺及时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无条件腾退地下室”条款; 四,驳回宗旭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均由首地公司负担。一审宗旭辉预交739元,退还宗旭辉6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