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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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洪洞县博奥运业有限公司 运城市新万通货运有限公司 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华邦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民初54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耿兵喜支付运费887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元,共计4044元,由上诉人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34元,由被上诉人耿兵喜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