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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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瑞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江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利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河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四川瑞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解除。 二、被告四川瑞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97054.40元,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购房款297054.4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1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三、被告四川瑞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房屋装修费52044.80元、评估费4000.00元、房屋买卖税费6117.50元、专项维修资金6587.90元、天然气入户费3950.00元,共计72700.2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四川瑞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原告***应当同时将案涉房屋及项下的装修部分、天然气等财产完整移交给被告四川瑞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负有协助办理房产证转移相关材料的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06.00元,由被告四川瑞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