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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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家华实业有限公司 和平县灵星矿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东信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通置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2020)粤13执恢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州市东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大通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源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县灵星矿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家华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