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弗睿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漳州尚美泰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12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80万元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2017)苏0585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苏州弗睿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原告漳州尚美泰实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漳州尚美泰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如下款项接收账户:户名漳州尚美泰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漳州长泰兴泰支行,账号35×××72。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保全申请费10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4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