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旭刚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

二、被告张旭刚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张旭刚承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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