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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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支公司 锦州乾晟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 义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1364.20元、护理费6112.30元、交通费475元、伤残赔偿金31820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50.75元、鉴定费870元,合计77692.2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1364.20元、护理费6112.30元、交通费475元、伤残赔偿金31820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50.75元、鉴定费870元,合计77692.25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43587.76元、伙食补助费4750元、营养费4750元,合计53087.76元的35%即18580.72元;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43587.76元、伙食补助费4750元、营养费4750元,合计53087.76元的30%即15926.33元; 合并判决一、三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即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马格日乐图各项损失合计96272.97元,因保险公司已给付1万元,故还应给付86272.97元。 上述所有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00元,由原告承担405元,被告义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405元,被告锦州乾晟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