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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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共计112798.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7947.05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的医疗费6700.00元; 四、***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00元,由***负担1269.00元,***负担1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