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行欠款161020.51元。 二、被告***某、***1、梅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对被告***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42元,减半收取为1760.21元,由被告***、***某、***1、梅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