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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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1781.2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2元,减半收取3746元,原告***、***、***负担1498元,被告***负担2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