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7日起,以26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被告还清为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限内汇入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6×××1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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