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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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从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间的利息8,993.00元,共计58,993.00元;从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63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