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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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 淄博国正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借款本金248,084.16元; 二、***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利息2591.89元及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损失; 三、***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律师费用7700元; 四、淄博国正置业有限公司对***应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三项应款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6元,减半收取2588元,财产保全费1812元,共计4400元,由***、淄博国正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