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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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春元借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10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春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前项给付义务时加付55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