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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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王氏脚手架有限公司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超祥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1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2043268.12元及利息(以2043268.12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169368.12元范围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334元减半收取17667元,由***负担8274元,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871元,由***负担18917元,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9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