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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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庆阳呈祥钻采工程有限公司 庆城县李明娃长城五金物资供应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庆阳呈祥钻采工程有限公司、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庆城县李明娃长城五金物资供应站、***材料款589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8元,保全费3570元,共计13268元,由庆阳呈祥钻采工程有限公司、程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