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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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8840.66元,并按年利率15.4%计付从2019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