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5,000元;

二、被告***偿付原告***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4,987.5元(105000元自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按照年息4.75%计算)。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109,987.5元,核定给付标的109,987.5元,占争议标的的100%,应收案件受理费2,499.75元、公告费320元,合计2,81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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