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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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 郑州中铁大桥炬烽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郑州中铁大桥炬烽工程有限公司因袁超、陈昌甫、许道明受伤的保险赔偿金389158.95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中铁大桥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5元,由原告郑州中铁大桥炬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