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迈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永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联永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温州迈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68198.29元及利息(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321560.23元为基数、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346638.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668198.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迈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56元、保全费4148元,由原告承担204元,被告深圳市联永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5
发布日期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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