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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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 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0月22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6606.6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2015年10月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4.16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逾期付款违约金均以当月物业管理费260.9元为本金,自应缴物业管理费当月的次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各阶段违约金均以本金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7.8元,由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7.9元,由被告***负担10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