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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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鑫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5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赤峰市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4,987,075.00元。三、被告赤峰市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281,112.38元。 二、撤销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5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一、被告赤峰市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299,007.17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判令赤峰市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134,046.13元; 四、驳回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0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022元,由赤峰市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92822元,由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86元,由赤峰市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78561元,由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525元,多收取的166595元予以退回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