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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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8民初2714号之二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李群龙、丁国敏,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相义。 被告: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礼明。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 被告: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先荣。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工防腐有限公司、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643元,减半收取计532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丽红 人民陪审员黄建华 人民陪审员毛美清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阮柳静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