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鹏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3750元、手续费5231.42元、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截至2019年4月25日的利息为380.55元、还款违约金1593.59元,自2019年4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还款违约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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