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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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山西盛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某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盛凯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70万元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6723元,由山西盛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56723元、由张某1负担3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3380元,由张某1负担265300元,山西盛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80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