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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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平安第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平安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质保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租金)30000.00元,连带赔付廖廷凯经济损失31981.95元(***已赔偿张某2的);合计61981.95元。如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平安第二分公司不足以清偿给付义务的,则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6.00元,由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平安第二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7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