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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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阳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11月2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17151-201*******161684号)。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借款本金420446.2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罚息(利息计算方式:1.暂计至2020年12月14日利息为1136.25元。2.以420446.26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5日起,按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惠州阳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91元,保全费3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811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被告惠州阳光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